為解決當前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轉移存在的問題,進一步規范跨省轉移接續經辦流程,現就有關跨省轉移接續政策依據、基本原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政策依據、基本原則是什么?
人社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暢通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1]85號),為各地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提供了法規依據。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應遵循“關系隨著就業走,費用隨著關系走”的原則,參保職工和失業人員跨省就業,轉失業保險關系,按規定轉移失業保險費用。
二、失業人員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可異地申領?
失業人員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可以選擇在最后參保地或戶籍地申領。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間不得中途變更發放地。失業人員選擇戶籍地申領,須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轉入地經辦機構按照本統籌地區規定和標準,為參保失業人員核定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和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請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
1.參保職工跨省就業的。
2.參保失業人員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
3.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跨省重新就業并參保的。
4.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未申領的失業人員,跨省重新就業并參保的。
5.正在領取失業保金期間的失業人員,跨省重新就業并參保的。
四、跨省轉移失業保險費應包括哪些項目?
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含已核定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領金期間基本醫療保險費,領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其中,基本醫療保險費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參保失業人員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五、參保職工、失業人員跨省轉移時失業保險費劃轉如何計算?
1.轉出地參保繳費不滿1年的,只轉移失業保險關系,不轉移失業保險費用,但有已核定尚未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限的,按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總額1.5倍轉移。
2.連續跨若干個省份轉移失業保險關系,但在每個省份參保繳費均不滿1年的,且沒有未領取的失業保險待遇,只轉移失業保險關系,不轉移失業保險費用。
3.轉出地參保繳費滿1年以上的,按參加失業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已經核定的失業保險金繳費年限不計算)核定應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按應劃轉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5倍轉移。
4.轉出地參保繳費滿1年以上且有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的,失業保險轉移費用應合并計算。
六、跨省轉移失業保險關系包括哪些內容?
包括以下內容:姓名、社保卡號、就業失業狀態、參保繳費記錄(已核定失業保險金繳費記錄和未核定失業保險金繳費記錄)、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記錄、失業原因、失業保險待遇標準、基金轉移金額、轉入地和轉出地經辦機構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
七、如何辦理跨省轉移接續?
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可采取線上線下辦理,或到失業保險經辦窗口辦理。
八、跨省轉移失業保險關系辦理流程是什么?
參保職工或參保失業人員可自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辦理關系轉移:
1.可先到轉出地經辦機構開具轉移憑證,之后到轉入地經辦機構辦理關系轉入。
2.可直接到轉入地經辦機構申請轉移失業保險關系,轉入地經辦機構不得要求申請人再到轉出地開具相關證明。
九、失業保險費用劃轉期間,是否影響轉入地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參保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費用劃轉期間,不影響轉入地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參保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待遇。轉入地經辦機構不得以費用未劃轉到位為由,拒發失業保險待遇。
十、省內跨統籌區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及費用劃轉的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省內跨統籌地區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只轉移關系不轉移失業保險費,轉入地經辦機構按照本統籌地區規定和標準,為參保失業人員核定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和各項失業保險待遇,允許參保職工或參保失業人員直接到轉入地經辦機構申請轉移失業保險關系,具體經辦流程參照跨省轉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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